據了解,當事人邵某為事端車輛車主,5月24日22時許,其因心境欠好外出散心,在大梅沙鄰近泊車喝酒,獨自喝了大約一瓶葡萄酒。酒后獨自駕車,計劃前往羅湖區尋找代駕載其回家。23時40分許,邵某在鹽田區深鹽路梧桐山地道口與路周圍水馬圍擋發作磕碰,所以在地道內泊車查看,發現車頭右側有損壞痕跡。后地道工作人員參與并報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則,醉酒駕御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綁縛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御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從頭取得機動車駕御證。
飲酒后或許醉酒駕御機動車發作嚴峻交通事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御證,終身不得從頭取得機動車駕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