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9日晚11時40分許,蘭州的車先生駕車沿岙東路由北向南跋涉至一路口處時,不小心撞上一三孔水馬,畢竟致使車毀人亡。經交警斷定,車先生駕御車輛未確保安全車速 ,應承擔事端的全部過失。但是,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事發路段其時正在施工,施工單位未設置警示標識和安全確保方法。畢竟,蘭州法院斷定,由施工單位——青島中建交通創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擔50% 的職責,賠償死者宗族各項經濟損失43.6萬元。
事發后,車先生宗族認為,事發時,該路段正處于施工狀況,并且構成車毀人亡的三孔水馬設置有缺點。隨后,車先生宗族將青島市公路管理局蘭州分局、青島市公路管理局、施工單位青島中建交通創造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各項經濟損失87萬余元。經法院審理認為,作為施工方的中建交通公司疏忽了收工后應盡的警示職責和別的安全確保方法,然后致使了本案交通事端的發生,因而,該公司對車先生的交通事端的發生存在一定過失,應當承擔相應職責。概括思考,施工方與受害人車先生承擔事端職責的比例以5:5為宜。畢竟,法院一審判處由施工單位賠償車先生宗族各項經濟損失43.6萬元。